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醫院外來護工管理,促進醫院、護工中介機構、護工、病家之間關系的和諧發展,合理調整和維護各方利益,保障外來護工的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護工管理工作。根據市衛生局《關于加強上海市醫療機構護理員、護工管理的通知》(滬衛醫政〔2004〕72號)的規定,護工為醫療機構中由病家聘用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會人員。長期以來,本市外來護工隊伍穩定發展,外來護工為本市醫院醫療過程中的病人康復和日常生活照料作出了重要的貢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要切實加強對護工的管理工作,幫助護工解決困難和矛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護工的社會保障管理工作,開展對護工的職業培訓,提高護工的職業技能,降低護工的就業成本。
二、合理調整管理費用。部分醫院、護工中介機構提取管理費應當兼顧機構和護工的利益,合理調整管理費比例,提高護工收入,防止管理費過高導致侵害護工利益。本市各級醫療機構中的護工管理費比例,除特殊原因外一般不能超過30%。各級醫療機構對收取管理費過高的中介機構要及時提出按本文件規定下調收費標準的建議,對拒不調整的中介機構要采取措施,直至清退。
三、積極推動護工參加社會保險。屬于留駐醫院或由護工中介機構介紹而由病家聘請的外來護工,可以由護工本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參保費用由收取管理費的機構補貼80%左右,護工本人承擔的比例應當掌握在20%左右,具體由雙方商定。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手續由收取管理費的機構代為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外來護工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本市各級醫療機構要督促護工參加社會保險,對拒不履行代收代繳手續的中介機構可以拒絕其進入醫院提供護工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醫院、中介機構代收代繳社會保險費組織專門培訓,加強業務指導,推進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四、開展護工的專業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護工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護工崗位和職業資格等級相結合的培訓制度,在護工上崗培訓的基礎上,創造條件,逐步將護工的專業培訓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管理范圍,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采用政府補貼培訓的方式,促進護工服務向專業化、規范化發展。
衛生行政部門、醫院及社會培訓機構應積極組織護工崗位培訓,對已在崗位工作但無上崗證書的護工開展醫療護理知識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培訓費可以由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予以補貼。
對需要提升技能水平的護工,可以參加護工國家職業資格等級培訓,經鑒定合格,核發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符合補貼培訓條件的可由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
五、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完善護工行業協會組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制定行業收費指導價、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自律規范等制度,調節各方利益,協調化解各類矛盾,保障護工權益。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